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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最新、公示)

在职硕士考研网

时间:2024-06-10 13:55:06

一、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最新

第一章 基础规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认可的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别授予学位,涵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第二章 学位评审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位授予工作。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和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确认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每位委员任期为三年,设有专门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分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学位设立,成员需包括7人以上(奇数),主席由校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余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构成,其中应包含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委员会同样设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一)审定学位工作相关制度;(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决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学位授权领域;(三)监督和评估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及授予工作;(四)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撤销错误学位的提议,并决定是否执行;(七)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相关事宜;(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不合格教师资格;(九)审定校级优秀硕士论文,推荐省级优秀论文候选;(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第六条 分委员会职责如下:(一)制定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监督实施;(二)审核学生素质、学业进度、科研成果和论文质量,决定是否允许答辩;(三)评估申请硕士学位学生的材料,并向校评审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位的名单;(四)提出撤销错误学位的建议,待校评审委员会审批;(五)审核导师资格并上报校评审委员会,监督导师指导情况,处理导师失职行为;(六)推荐校级和省级优秀硕士论文;(七)处理学位申请中的争议,向上级汇报;(八)完成校评审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条件第八条 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科研任务,通过考核,积累足够学分,完成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请者需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规定的考试,达到一定标准,完成论文后,经导师许可,可申请学术学位。

第十条 每位研究生有两次申请学位的机会,如在任一阶段未通过,需重新提交论文或申请延期。未按规定流程操作或未能及时跟进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连续两次失败后,申请将被终止。

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通过湖北师范大学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高于基本要求的申请条件,并纳入培养计划,经校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论文要求第十二条 论文选题应具有理论或实践价值,论文应体现新的见解,论证清晰,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展示作者的研究能力和职业准备。专业学位论文需源于实际问题,具备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形式多样,展现研究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论文答辩第十五条 在答辩前,论文需经过学术诚信检测和双盲评审。只有检测结果显示无抄袭嫌疑且所有专家评审通过的论文,才能进入答辩环节。论文评审过程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答辩委员会由学院推荐,分委员会批准的高级专家组成,包括校外专家,以确保公正。答辩工作由学院安排,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最新 公示 是什么

二、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公示

第一章 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应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或备案,授予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涵盖多个学科门类和专业领域。

第二章 学位评审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面的学位授予工作,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和学术卓越的教授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备案,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分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设立,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需包含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样任期三年,设有秘书协助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位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审定学位工作制度;决定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监督学位学科建设和授予过程;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做出硕士学位授予决定;审议撤销错误学位的提议,并做最终决定;处理授予学位争议等。同时,他们还需审批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优秀论文名单,并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

第六条 分委员会职责在于: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审查学生表现、学位论文质量,批准答辩资格,建议撤销不当学位,审核指导教师资格,推荐优秀论文,并处理申请人的申诉和争议。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第八条 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课程、科研任务,通过考核,修满学分,完成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申请。同等学力人员需通过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考试,并具备一定成果后,经导师许可,可申请学术学位。

第十条 每位研究生仅有两次申请学位机会,未通过任一环节将终止当前申请。如需重写论文,需经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作放弃。

第四章 论文要求第十二条 论文选题应具备理论或实际意义,展示新见解,论证清晰,数据准确,格式标准,反映研究者的研究能力。专业论文要求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和行业价值,体现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至十五条 论文需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遵循学术规范,字数和形式由各专业分委员会按国家规定调整。答辩前需经过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答辩流程由学院安排,答辩委员会由高级专家组成,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并由各分委员会制定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条件,纳入培养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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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什么

第一章 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类别授予学位,涵盖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第二章 学位评审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体学位授予工作。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及学术成就显著的教授担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办公会批准,报上级备案,任期三年。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委员由教授、副教授等组成,需包含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样任期三年,设有秘书协助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审定学位制度,审批学位授权学科调整,监督学位建设与授予,审定培养方案,作出硕士学位授予决定,审议撤销错误学位的建议,处理学位争议,批准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优秀论文等。审议重要事项时,需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三章 申请学位标准第八条 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课程、科研任务,达到考核标准,修满学分,完成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同等学力人员需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考试,提交研究成果,经导师同意后可申请学术学位。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有两次机会,未通过任一环节将终止申请。可申请论文修改,但需遵循规定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 论文要求第十二条 论文选题应有理论或实际价值,体现新观点,立论严谨,论证充分,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反映研究能力。专业学位论文需源自实际课题,有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第十三条 论文需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符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撰写规定。字数和摘要长度有特定要求,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和字数由各专业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确定。

第五章 论文答辩第十五条 论文需经过学术不端检测和双盲评审,文字复制比低于15%且所有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答辩环节。学院需提前安排论文寄送与答辩接待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由学院推荐,学位分委员会确认,包括3-5名高级专家,至少有校外专家参与,以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

以上条款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谨性和学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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